
1. 私募基金通过信托公司与私募管理机构合作发行信托产品,形成了“京沪模式”。
2. 在“京沪模式”中,信托购买者分为一般受益人和优先受益人,投入资金比例通常是1:2。
3. 优先受益人通常是普通公众投资者,他们可以获得相对固定的较低收益,年收益率往往在10%以内,享受的好处是最低限度可以保本。
4. 一般受益人通常是私募管理机构,在基金盈利时可以获得整只基金的收益,在亏损时要用自己的本金赔付。
5. 信托私募基金在“京沪模式”下设定止损线,以保证基金累计净值在优先受益人投资额以上。
6. “深圳模式”以深国投和平安信托为代表,信托产品的受益人只有一种类型,投资者直接分享投资收益,但没有保底承诺。
7. 在“深圳模式”中,私募机构的身份是作为信托产品的投资顾问公司,通常会根据投资收益按一定比例分成。
8. “深圳模式”没有强制性规定私募管理机构的认购比例,但私募机构通常会认购上百万元乃至上千万元。
9. 由于“深圳模式”中私募机构根据投资收益分成,这一模式更接近国际管理方式,因此更受广大私募机构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