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财务会计报告需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章。
2.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也需在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3. 对于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总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也是必要的。
4.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及所有者权益等关键会计信息的书面文件。
5. 单位负责人是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6. 有关负责人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的签章是明确责任的重要程序,也是防止责任推诿的有效措施。
7. 修订后的《会计法》明确了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人,包括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以及总会计师。
8. 以公司为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在报告上签章,而公司经理由于负责日常经营管理活动,通常不在报告上签章。
9. 公司经理作为财务活动的指挥者,对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应承担责任,因此新《会计法》增加了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的签章要求。
10. 新《会计法》将“签名或者盖章”改为“签名并盖章”,强调签章人需亲自书写签名,以明确责任并防止推诿。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要求,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