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法律分析:仅收到受理通知并不意味着案件已经立案,更不意味着一定会开庭审理。法院可以选择开庭立案或不开庭审理。
2.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对于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或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再审改判的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法院应在三个月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决定或裁定,最迟不超过六个月。
3. 第八条指出,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需经院长批准,最长可延至六个月。
4. 对于裁定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应根据适用的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的审理期限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