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学申请需要提供一系列文件和证明,包括个人转学申请、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转学的文件、高等学校新生录取简明登记表的复印件,以及学校教务处出具的成绩证明。跨省转学者还需提供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转学批文。这些文件必须经过相关学校的盖章确认,如原来学校、教育局和要转入学校的盖章。
申请转学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学生如果因为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者在本县(市)区内迁移且路途较远无法在原校学习,可以申请转学。
在县(市)区内部转学,监护人需携带户籍迁移证明和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转出学校将开出转学联系单。监护人凭该联系单及相关证明到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交由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备案。转出学校将根据转入学校的同意接收证明开具转学证明。
市区小学五、六年级学生转学,其转学联系单需经教育局学校教育处审核。市区初中转学则依据教育局划定的初中转学包干区进行。
跨县(市)区转学时,监护人需携带户籍迁移证明和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联系单。监护人凭该联系单及相关证明到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开出同意接收证明;转出学校根据转入地的同意接收证明开具转学证明,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备案。
转学申请及相关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学生需持转学证明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办理转出转入手续时,需出示户籍迁移证明和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并将转学情况记入学生转学情况登记表。
因户口及家庭住址迁移,但学生或其监护人未提出转学要求,学校不得强制办理。学校不得拒收本施教区手续完备的正常转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转学不得进行入学考试,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转学时,学生登记表由转出学校密封后由学生或监护人带走,学校留存复印件。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时,需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登记表。休学、处分等证明存根的复印件作为学生登记表的附件一并密封。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休学期满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学生中途从公办学校转入民办学校就读,需在寒、暑假办理转学手续。原就读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应予支持。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中途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
民办学校之间的学生相互转学需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教育行政部门重新编制学籍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