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劳动仲裁立案并不受金额大小的限制,关键在于是否有合法的劳动权益受到实际侵害。
2. 仲裁时效的计算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时效期间可能会因为当事人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寻求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时效期间将重新计算。仲裁的时效与金额大小无关,而与当事人主张权利的行为相关。
3.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申请人提起仲裁时应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数量提交相应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所以及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联系电话,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三)证据及其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所。若申请人书写仲裁申请存在困难,可以口头提出,由仲裁委员会记录在案,并经申请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确认。对于不规范的仲裁申请书或材料不齐全的情况,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仲裁委员会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时,应当出具收件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