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分析:2005年2月,宋蓉因怀孕前往区妇幼保键院进行常规产前检查。6月13日,该医院为她进行了三维彩超检查,未发现异常。9月26日,宋蓉在区妇幼保键院剖宫产下一女。10月1日,她和女儿出院。2006年6月25日,宋蓉和丈夫徐林带着女儿到区妇幼保键院看病,初步诊断为心脏收缩期杂音和重症肺炎。夫妇俩认为医院在产前检查中未尽职,于是将女儿留在医院。
区妇幼保键院考虑到孩子病情严重,且自身缺乏治疗肺炎的能力,遂将孩子送往四川省人民医院治疗,并预交了治疗费用。同时,医院多次与宋蓉、徐林联系,希望他们到省医院看望孩子并办理相关手续。然而,夫妇俩未履行责任,医院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过多次调解未果,医院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一、宋蓉、徐林承担法定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责任;二、两人支付医院预交的治疗费用9000元。
上述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医疗纠纷。被告宋蓉、徐林认为医院未善尽义务,未检查出孩子先天性疾病,遂将孩子留在医院。对于被告宋蓉、徐林遗留在医院的孩子,区妇幼保键院应承担何种责任?本案涉及亲权及对未成年人监护责任、管理责任或一般职业看护责任的问题。
由于亲权及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内容丰富,本文仅限于讨论因医疗纠纷父母将小孩遗留医院的责任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同时享有监护权。在本案中,宋蓉和徐林作为父母,在孩子生病需要照顾时,有责任履行抚养和监护义务。他们未能及时履行这些义务,将孩子留在医院,构成了对未成年人监护责任的违反。
另一方面,区妇幼保键院作为医疗机构,有义务为患者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在发现孩子病情严重时,医院采取了送往省人民医院治疗的措施,并预交了治疗费用,履行了管理责任。然而,医院在联系宋蓉、徐林夫妇后,未能使他们履行监护责任,也未采取其他措施确保孩子的权益得到保障。因此,医院在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看护责任方面存在不足。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父母和医院都存在对未成年人监护责任的违反。父母应承担法定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责任,支付医院预交的治疗费用。同时,医院也应反思在履行看护责任方面的不足,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