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用人单位有责任开展职业卫生培训。
2. 培训对象包括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
3. 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应包括:
- 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 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 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4. 劳动者的培训应包括:
- 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 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 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 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5. 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的劳动者,应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6. 当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岗位调整导致新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用人单位应重新进行培训。
7. 职业卫生培训方式可包括:
- 参加监督部门或技术服务机构举办的培训班;
- 委托监督部门培训;
- 邀请专业人员或示范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授课。
8. 负责人的培训重点为法律法规知识,劳动者培训重点为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
9. 培训的法律法规内容应包括《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应包括识别和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