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详细规定了各类残疾人的定义与分类,旨在为残疾人提供全面的法律保护。该法将残疾人划分为多种类型,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肢体残疾以及多重残疾等。各类残疾的等级划分也十分细致,为残疾人的评定与服务提供了明确的标准。
视力残疾方面,该法将其细分为盲和低视力两类,并进一步划分为一级和二级。盲的划分标准是完全失明或视力极差,而低视力则是指视力虽有损害但尚存一定功能。
听力残疾方面,共设四个等级,从一级听力残疾到四级听力残疾。一级听力残疾最为严重,四级听力残疾相对轻微。
言语残疾的等级划分同样分为四个等级,从一级言语残疾到四级言语残疾,这四个等级反映了言语障碍的严重程度。
智力残疾的等级也分为四个等级,从一级智力残疾(重度)到四级智力残疾(轻度),这反映了智力功能受损的程度。
肢体残疾的等级分为三个等级,从一级(重度)肢体残疾到三级(轻度)肢体残疾,这反映了肢体功能受损的程度。
精神残疾的等级同样分为三个等级,从一级(重度)精神残疾到三级(轻度)精神残疾,这反映了精神功能受损的程度。
多重残疾是指同时存在两种或以上类型的残疾,这些残疾可能相互影响,使个体面临更复杂的挑战。
这些详细的分类和等级划分不仅为残疾人的评定提供了科学依据,也为制定相应的康复和保障政策提供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