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特殊情况下,工资的支付不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为唯一标准,而是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支付。这些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包括但不限于:
1. 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期间的工资。例如,劳动者因参与国家或社会的公益活动而暂时离开工作岗位,其在此期间的工资应按原标准支付。
2. 婚、丧等事假工资。劳动者在处理个人事务如婚礼、丧礼等情况下,其工资也应按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
3. 探亲假工资。根据国家规定,劳动者享有探亲假,期间的工资也应按照原标准支付。
4. 停工期间的待遇。如果劳动者因某些原因需暂时停止工作,如设备维修、技术更新等,其在此期间的待遇也应按原标准支付。
5. 职工半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劳动者在企业支持下进行半脱产学习,其学习期间的工资也应按照原标准支付。
6. 伤、病、产假工资。劳动者在受伤、患病或产假期间,其工资也应按照原标准支付,具体支付比例可能依据具体规定。
7. 年休假工资。劳动者享受年休假期间的工资也应按照原标准支付。
8. 附加工资和保留工资。这些工资项目可能依据合同或法律规定,按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标准或其一定比例支付。
总之,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方式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确保劳动者的基本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