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1985年的工改中,对于1974年参加工作且行政级别为23级的人员,应该如何套入新的职务和级别体系呢?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当时的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根据当时的职务级别对应规定,我们可以得知: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根据上述规定,1974年参加工作且行政级别为23级的人士,通常会被套入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的级别,即九至十三级。
具体套改时,还需要考虑个人的工作年限、任职表现、职务级别等因素。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有所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1985年的工改是一项重要的人事制度改革,旨在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职务与级别管理体系。这项改革对于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公务员制度的不断完善,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也在不断调整。因此,在进行职务级别套改时,应当参考最新的职务级别对应规定。
综上所述,1974年参加工作且行政级别为23级的人士,在1985年的工改中,通常会被套入九至十三级的级别。但具体套改时,还需结合个人情况和最新的职务级别对应规定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