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办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均应适用本办法。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而被拆迁人则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镇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委托镇江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市、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市、辖市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配合,确保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城市房屋拆迁需遵循以下程序:首先,进行拆迁项目评估;其次,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然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接下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签订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后,拆迁人依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最后,实施房屋拆除。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拆迁人才能实施拆迁。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市政府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市拍卖出让土地项目需提交规划定点红线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批准文件;拆迁调查资料、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足额拆迁安置资金的证明。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包含拆迁范围、房屋现状、实施步骤、安全防护及环保措施、拆迁资金及安置措施等内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在30日内审查申请事项,符合条件的将收取拆迁管理费并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公布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及拆迁区位等事项,并附有详细的拆迁范围图。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拆迁人应在房屋拆迁公告确定的拆迁范围内和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30日。如需延长拆迁期限,拆迁人应在期限届满前15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管理部门应在10日内给予答复。
拆迁人应在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被拆迁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对于华侨及其他居住在国(境)外的人员,拆迁人应尽可能书面通知拆迁时间,并适当延长拆迁期限。如到期仍无法联系上,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可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