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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门(楼)牌管理办法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12-22 10: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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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门(楼)牌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的管理。第三条(门(楼)牌的范围):本办法所称门(楼)牌包括门牌(附号牌)、楼(栋)牌、单元牌、户号牌。第四条(管理部门):市机关是本市门(楼)牌的主管部门,区(市)县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地名主管部门指导。民政、建设、规划、国土、房管、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当配合机关做好门(楼)牌的管理工作。乡(镇)和事处应当协助机关做好辖区内门(楼)牌的管理工作。第五条(编制、安装范围):经地名主管部门批准命名的道路和自然村等区域范围内的住宅、商业店铺、单位用房等房屋和院门,都应当编制、安装门(楼)牌。第六条(编制原则):门(楼)牌的编制应当遵循科学、规范、便利、利于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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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的管理。第三条(门(楼)牌的范围):本办法所称门(楼)牌包括门牌(附号牌)、楼(栋)牌、单元牌、户号牌。第四条(管理部门):市机关是本市门(楼)牌的主管部门,区(市)县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地名主管部门指导。民政、建设、规划、国土、房管、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当配合机关做好门(楼)牌的管理工作。乡(镇)和事处应当协助机关做好辖区内门(楼)牌的管理工作。第五条(编制、安装范围):经地名主管部门批准命名的道路和自然村等区域范围内的住宅、商业店铺、单位用房等房屋和院门,都应当编制、安装门(楼)牌。第六条(编制原则):门(楼)牌的编制应当遵循科学、规范、便利、利于管理的原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门(楼)牌管理,实现门(楼)牌标准化和规范化,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的管理。
第三条(门(楼)牌的范围):本办法所称门(楼)牌包括门牌(附号牌)、楼(栋)牌、单元牌、户号牌。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机关是本市门(楼)牌的主管部门,区(市)县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地名主管部门指导。民政、建设、规划、国土、房管、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当配合机关做好门(楼)牌的管理工作。乡(镇)和事处应当协助机关做好辖区内门(楼)牌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编制、安装范围):经地名主管部门批准命名的道路和自然村等区域范围内的住宅、商业店铺、单位用房等房屋和院门,都应当编制、安装门(楼)牌。
第六条(编制原则):门(楼)牌的编制应当遵循科学、规范、便利、利于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门牌一般编号规定):门牌(附号牌)编号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门牌编号顺序依照道路走向确定:东西走向的,由东向西编号;南北走向的,由南向北编号;东北西南走向的,由东北向西南编号;东南西北走向的,由东南向西北编号。
(二)道路两侧有空地待建设的,应按3-5米预留一个空号;未预留空号又增开新门的,在现有门牌号下按顺序编附号。
(三)门牌单双号以门牌编号顺序为朝向,按左单右双进行编号。
第(门牌特殊编号规定):延伸道路或环形道路门牌(附号牌)编号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城镇内向郊外延伸的新建道路,由城镇内向郊外编号;主要道路两侧延伸的新建道路,以主要道路为起点编号;只有一个出入口的道路,以入口处为起点编号。
(二)环形道路,按环形路逆时针方向编号。
第九条(楼(栋)、单元、户号编号规定):楼(栋)、单元、户号牌编号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栋楼(包含平房)编一个楼(栋)号;院落内如有空旷区域可能扩建楼房(包含平房)的,应预留楼(栋)号。
(二)楼房(包含平房)应编制单元号,面向楼房由左向右按顺序编号。
(三)楼房(包含平房)户号牌应按单元,由楼梯入口处,自左向右、由下向上按顺序编号。
第十条(农村门牌的编号):农村地区门牌号可以按本办法第七条、第的规定编号,也可以依据房屋布局从自然村主要入口处为起点按顺序编号。
第十一条(制作):门(楼)牌的制作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安装要求):设有大门的单位、住宅小区、高层建筑应安装大门牌;不宜安装大门牌的其它房屋和院门,安装小门牌;楼房、院内房屋应安装楼(栋)牌、单元牌和户号牌。
大门牌应安装在大门上方或左上方距地面2米左右;小门牌安装在房屋门框的上方或距地面2米左右;楼(栋)牌应安装在临街面的楼栋山墙上,高度距地面4米左右,同一条道路或同一个院落的楼(栋)牌,应安装在一个水平线上。
第十三条(经费承担):门(楼)牌的制作、安装和维护经费,按下列规定分别由所在地区(市)县财政部门、开发建设单位和产权单位承担:
(一)新建房屋(含拆迁安置房)首次安装门(楼)牌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制作、安装并承担制作、安装费用。
(二)现有房屋和院门须按规定补充安装、重新安装的门(楼)牌,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属于法人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的,由产权单位负责按规定制作、安装并承担制作、安装费用;产权不属于法人单位的,由辖区机关负责制作、安装,制作、安装费用由财政部门承担。
(三)因城市改造、道路更名须变更门(楼)牌的,由辖区机关负责制作、安装,制作、安装费用由财政部门承担。
(四)门(楼)牌因自然损坏、脱落需维护的,维护费用比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分别承担。
(五)因擅自拆除、改装或人为损坏门(楼)牌需重新制作、安装的,制作、安装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由财政部门承担的门(楼)牌制作、安装、维护经费,机关应提出预算方案,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及时核拨,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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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门(楼)牌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的管理。第三条(门(楼)牌的范围):本办法所称门(楼)牌包括门牌(附号牌)、楼(栋)牌、单元牌、户号牌。第四条(管理部门):市机关是本市门(楼)牌的主管部门,区(市)县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地名主管部门指导。民政、建设、规划、国土、房管、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当配合机关做好门(楼)牌的管理工作。乡(镇)和事处应当协助机关做好辖区内门(楼)牌的管理工作。第五条(编制、安装范围):经地名主管部门批准命名的道路和自然村等区域范围内的住宅、商业店铺、单位用房等房屋和院门,都应当编制、安装门(楼)牌。第六条(编制原则):门(楼)牌的编制应当遵循科学、规范、便利、利于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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