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五日内,若认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则应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则应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于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的案件,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之后,申请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若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劳动纠纷的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程序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若务工者担心诉讼时间过长影响生活,可以申请法院先予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并且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劳动仲裁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委托、举证、审理、调解、裁决和结案等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