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物业管理融合了公共管理的两个核心要素:管理性和公共性。这种融合在定义上表达了三层含义:
2. 首先,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权源于业主集体的委托,这体现了权力的公共属性。物业管理企业以公司法人身份运营,而业主,如果是单个业主,情况相对简单;如果是多个业主,则由于业主的分散性,必须有一个代表多业主的统一组织——业主委员会来行使业主权力,聘请物业管理企业,并协调工作。双方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相关制度和公约明确各自的权责利益关系,以确保业主集体委托的管理目标得以实现。
3. 其次,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和设备、场地进行维护管理是物业管理的基本职责,这体现了管理事务的公共属性。尽管业主可以通过合约与物业管理企业约定管理内容、项目、服务质量和价格,但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是物业管理不可或缺的基本内容。这些是物业管理合约的基础,不得删减,否则会削弱物业管理的功能和作用。
4. 再次,物业管理的经营属性表现在专项服务和特约服务上,这些服务在考虑时必须考虑到物业管理区域内整体公共利益的需要。专项服务和特约服务的内容广泛,包括家政服务、中介代理、租赁经营、房屋销售等。只要法律法规允许,业主有需求并愿意委托,而物业管理企业具备相应能力和资源,双方达成协议后即可提供这些服务。这扩展了物业管理的内容,延长了其产业链,并从提升物业管理企业经营绩效、为业主生活提供便利等方面有力地支持了公共管理目标的实现。
5. 最后,物业管理属于公共管理的最低具体层次,即公共事务管理。公共管理可以从宏观到微观分为几个层次:公共政治管理(国家治理)、公共行政管理(狭义政府管理)、公共事业管理(政府直接或委托私人进行的专业管理)、公共资源管理(对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的管理)以及公共事务管理(涉及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事务的依法管理)。物业管理属于公共事务管理的最微观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