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我国的劳动用工主要分为两种形式:劳动用工和劳务用工。劳动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单位的一员,在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偿劳动,这种情况下的法律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而劳务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或劳务输出单位签订合同,以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劳务人员或输出单位自行管理和生产,并从中获取劳务报酬,这种情况下的法律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规的调整。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只要劳动者成为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提供有偿劳动,就构成了劳动关系,应适用劳动法。而《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关系的定义,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建立在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劳动者在其管理下提供有报酬劳动的基础上的。
在判断劳动关系的法律性质时,主要看劳动者是否成为了单位的成员,并在其管理下提供有偿劳动。具体来说,劳动用工与劳务用工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劳动力支配权:在劳动用工中,劳动者一旦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就成为了单位的一员,必须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管理。如有违反,可能会受到警告、罚款、撤职、辞退等处罚。而在劳务用工中,劳务人员并非单位成员,与单位地位平等,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违约责任仅通过合同来追究。
2. 经营风险责任:在劳动用工中,劳动者只需按照合同提供劳动,其工作后果由单位承担,劳动者无需承担经营风险。而在劳务用工中,劳务人员需要自行承担劳动成果实现的经营风险。
3. 合同主体的固定性:在劳动用工中,合同主体是固定的,只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而在劳务用工中,合同主体是不固定的,可以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也可以是用人单位与劳务输出单位。
4. 报酬的依据:在劳动用工中,劳动者的报酬主要依据单位的经济效益来确定。而在劳务用工中,报酬的数额主要基于市场劳务价格和供求关系来确定。
扩展资料:劳动用工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偿劳动的一种用工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