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商标法规,商标许可人务须在签署许可协议后三个月内,向主管机构商标局提交四份材料备案:
(1)许可与被许可方共同签字的《商标许可合同》原始文本;
(2)同样双方签字的《商标许可合同备案表》;
(3)《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4)被许可方的《企业法人登记簿副本》。
若未按规定备案,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将面临最高一万元的罚款,严重者可能导致商标被撤销。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