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股东间进行出资转让活动时,我们需要保证国有股权不会因此而丧失其必要的控制权或者相对的控制地位。
若因特定公司实际状况之需求,必须由非国有股持有主导地位,那么应当向国家相关部门申请批准方可实施。
对于两个及以上的股东同时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应通过友好协商来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如协商无果,则按照各股东在转让时所持有的出资比例来行使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