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协议离婚所需办理程序如下:
首先,拟定离婚协议。
双方应签署一份书面条款详尽的离婚协议,其中须明确自愿离婚,以及有关子女抚养、财产与债务处理事宜达成共识。
其次,提交申请与接受受理。
当事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户籍资料及婚姻证明,连同签字确认的离婚协议前往民政部门进行离婚登记申请。
再者,设立冷静期。
自申请日起30日内,若有一方反悔不愿离婚,可向民政部门撤销离婚登记申请,此即为30天冷静期。
最后,审查与颁发证书。
如30天期满后,自第31天起至第60天,双方需再次亲临民政部门领取离婚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