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若公司注销后,尚存在未获主张之债权益,且因公司未能依法清盘或清算组成立宣告后未予公告造成者,债权人有权诉诸股东追索其权益。
若公司股东察觉公司注销后仍存潜在外债未实现,可依其身份主张相应债权并提起诉讼。
最终,此类债权将依据股东出资份额予以分配。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