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若未签订劳动合同而遭遇工伤,受伤员工依旧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享受相应待遇。
如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则需负担或报销所有工伤费用。
(2)即使未能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亦得以确认,即真实劳资关系依旧存在。
在此前提下,因公受伤者依法仍可被视为工伤,享有工伤待遇。
(3)应前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进行工伤认定。
企业须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提交申请;
若逾期未报,劳动者或其家属可于一年内向该部门提出申请。
认定工伤且治疗结束后,再行申请伤残鉴定,随后根据鉴定结果确定具体的工伤赔偿数额。
(4)根据伤残等级高低,所获补偿各异。
主要包括:
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等。
若对赔偿金额与用人单位无法达成共识,可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