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遗嘱公证费用问题,我们通常收取人民币10至3000元不等。
“公证遗嘱”之含义即遗嘱人于生前亲笔签署并经公证机构审定生效的遗嘱。
遗嘱人依法享有支配个人财产及其他重要事务的权利,这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财产分配方式即是我们常说的自书遗嘱。
关于遗嘱公证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若财产总额低于10万元,则需缴纳10至50元;
若财产总额介乎10万至50万元间,需缴纳100元;
若财产总额高于50万元至100万元间,需缴纳300元;
若财产总额高于100万元至200万元间,需缴纳600元;
若财产总额高于200万元至300万元间,需缴纳1000元;
若财产总额高于300万元至400万元间,需缴纳2000元;
若财产总额高于400万元,需缴纳3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