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主要针对因征收房屋引发的搬迁及临时安置等行为的一种补偿措施,包括搬迁补助以及在未能提供周转房时产生的临时安置补助,同时涵盖了过度期内的逾期临时安置费用和非住宅房屋由于停产停业而导致的损失赔偿。
但若拆迁方已提供周转房且被拆迁房屋使用者已实际入住,此时便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用;
如涉及住宅房屋拆迁,无需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