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若债权人未于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则将失去依据《企业破产法》享有的参与破产程序的各项权利。
2. 对于未按时申报且已进行财产分配的债权人,不再进行补充分配。
3. 若债务人启动重整程序,债权人未能及时申报债权,则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无法主张任何清偿请求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