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则上,已支付款项无法撤销。
但是,若符合以下任一情形,您仍有权追回部分或全额付款:
1.如开发商在约定时间内将您预定房屋出售他人,阻碍双方正常签约,则需双倍赔偿定金;
2.若开发商未取得销售许可证等资格,或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生效或失效,应全额退还定金并承担相应经济损失赔付;
3.若因合同关键条款分歧(非认购意向书实质性内容)导致签约失败,双方均未违约,开发商应全额退还原先支付的定金;
4.若认购意向书核心条款含糊不清或未作明确规定,且双方对此未能达成共识,导致合同无法签订,开发商亦须全额退还原先支付的定金。
然而,若开发商具备预售资格,您却拒绝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