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行。
若开发商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可通过发送房屋催交通知函予以敦促,并在合理期限(通常介于30至91天)后仍无交房记录时提出退房要求。
开发商需依据合同条款全额退还预付款项并支付贷款利息;
如设定了违约金条款,则需一并偿还。
在双方签署的合同中已确认延迟交付可导致退房的情况下,延迟交付期限在合同有效期内即无法作为退房理由。
法律依据: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