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合伙企业法》规则,在进行清算期间,企业严禁涉足任何与清偿债务无关之商业运作。
然而,以下两种情形例外:
首先,针对未尽事宜,如有必要,可持续推动直至完成;
但请注意,此类操作只涉及未完事项,并不能承担新的商业业务。
其次,有权依法主张债权,即以企业自身或清算小组名义去催收欠款及其他债务。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