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之后,如满足特定情况,可依法请求重分房产。
例如,若婚姻一方在离婚前或期间,擅自藏匿、转移、销毁、损毁、挥霍共有资产,或者伪造债务以侵吞另一半财产者,则离婚后,另一方可请求重分财产;
另一方有受欺诈、受挟制等人为不当行为,亦可据此申请重分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