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相关法规,离婚时需要经由夫妇双方协议处置共同资产;
如未能达成共识,则由当地人民法院基于特定情况,兼顾子女及女方利益的立场进行裁决。
在此过程中,丈夫或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拥有的权益须得到尊重并获得保护。
同样地,夫妻原有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债务也需共同承担。
若共同财产无法全额还债,或者财产所有权属于彼此,那么夫妇双方应共同协商以确定如何还款。
如果双方仍然无法达成有效协议的话,将交由当地人民法院对此作出最后决策。
另外,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须由双方协商决定;
若未能达成共识,则由当地人民法院依据财产实际状况,遵循照顾子女、女方以及无过失一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定。
而且,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夫妇双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权益都必须受到充分保障。
除此之外,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仍然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必须共同偿还。
若共同财产不能完全清偿债务,或是财产属于各自主人所有的情况下,夫妇双方仍需共同协商以确定如何还款。
若双方依然无法达成有效协议的话,最终决策权将交由当地人民法院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