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法律规定,保证合同的法定诉讼时效为三年,而保证期间则可由双方自行商定,若未做约定,则默认为期六个月。
倘若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对保证期间有提前或同时到期的安排,将被视为无约定处理。
此外,在无约定或约定不清的情况下,保证期间会自主债务到期日起算,为期六个月。
对于一般保证的债权人而言,如在保证期间结束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则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即刻启动。
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其在保证期间结束前提请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同样从该日起,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也将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