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撤销合同通常源于以下几种情况:
(1)主要由于重大误解而缔结的合同。
(2)受骗者或者第三方通过舞弊或者威胁使得另一方违背自愿表达意愿,签署的合同。
(3)当订立合同时一方利用对方正处于困难境地、缺乏正确判断力,导致明显的不公平时所签订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由于某些必要条件的缺失,其有效性取决于有权撤销的一方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
在有权撤销的一方未采取行动前,该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这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但与完全无效的合同有所区别。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