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犯罪客体。
本罪危害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正常的行政职能及其公信力。
国家机关所颁发的公文、印章以及证件,是其行使特定领域、特定方面管理权的重要依据与工具。
任何伪造、变造或买卖这些文件、印章、证件的行为,都将对国家机关的正常运作产生负面影响,损害其声誉,进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
2.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行为主要包括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三种方式。
3.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皆可成为本罪的实施者。
4.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心态必须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能构成本罪。
例如,行为人盗取他人手提包,原本意图获取财物,却意外发现包内藏有该人所在单位的公文及个人证件。
在此情况下,行为人仅构成盗窃罪,而非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