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夫妻离婚之后,其婚前所负之债往往被视为个人债务,应由当事人自行负担。
然而,若债权人能证明确实为婚姻存续期间因家庭共同日常开支或共同生产经营所产生或是体现了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则需共同偿还。
若共同财产无法完全清偿,或财产已归属各人所有,则可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如协商无果,则由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