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若因不可抗力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并非任意情况均可解除合同。
关键在于,合同目的能否实现应基于不可抗力因素考量。
(二)与主要债务履行相涉的情况可细分为两大类:
1.提前违约,指合同主体在履行期未至时已明确表示或通过自身行为暗示将不履行主要债务。
2.延迟履行,即合同主体未能按时履行主要债务,经过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
(三)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即合同主体因延迟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达成。
(四)无固定期限合同,合同主体可随时解除合同,但需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
(五)在非由双方责任引起的情形下,因情势变更使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时,合同主体亦有权请求解除合同,但须向或仲裁机构申请裁决方可解除,最终决定权归属于或仲裁机构;
同时,必须先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再行提出。
(六)双方协商一致亦可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