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双方无需明确互相期权期限的劳动合同。
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另外,以下特定情况下的劳动者,有权提议或接受续签或新签劳动合同,除了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外,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1)在同一雇主处已连续工作达十年以上;
(2)首次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或国企改制后,在同一雇主处已连续工作达十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尚有十年以内;
(3)已经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未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情形,劳动者希望继续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