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若未成年人的父母无法履行监护义务,以下人士有监护能力的可担负此责: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负监护责任,前提是需得到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许可。
对于监护人选定存异议者,由以上相关机构在近亲属间进行指定。
如对此不满提出诉讼,则由裁定。
若无前述监护人,则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以下情况可申请变更监护权:
1.监护人未尽职或损害被监护人利益;
2.离婚后,与子女同居一方不得取消对方监护权,除非存在家庭暴力、虐待或明显不利于子女情形,判定可取消;
3.监护人将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委派他人;
4.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将子女送予他人抚养,如收养人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良影响且办理合法收养手续,则认定收养关系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