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其财产分配确定之前且具备合理理由及相关证据时,继承人有权撤销其先前的弃权声明。
若在财产分配完毕之后反悔,则属无效行为,无法再次获得继承权利。
一旦继承开始,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时,需于财产分配前,以书面方式表达放弃意愿。
唯有明确且正式地表明了此意向,方能结束继承资格,不得再谋求任何遗产份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