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格式合同,全部由格式条款构成,即事先预设的、无须协商的条款。
面对非制定条款的合同方,如欲达成协议,必须全盘接受所有条款;
若不能,则无法缔结合同。
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火车票、船票、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以及出版合同等皆属此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