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先,我们必须认识到,电信网络诈骗与普通诈骗有着本质区别,关键在于其侵犯了双重客体——受害者财产权以及网络社会的稳定。
(一)犯罪对象不定向;
也就是说,嫌疑人进行诈骗时,并无明确的目标对象,过程随意且随机,无法预期。
(二)借助电信网络这一平台实行诈骗。
这种不受时空的诈骗方式,使得被告人能与被害人通过电信网络直接沟通,形成了一种“一对多”的诈骗模式。
在准确界定电信网络诈骗行为时,我们需先判断嫌疑人是否针对不特定对象发送诈骗信息,然后再明确何种手段对其获取财物起到决定性影响。
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如果嫌疑人的手段触及刑法规定的其他罪名,但未有明确规定数罪并罚,则应视为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