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现行法规规定,指定管辖主要基于三种情况:
首先,受移送法院若认为其无权审理相关案件,可上报上一级法院请求指定管辖;
其次,对相关案件有权管辖却因特定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的法院,也可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此类原因可能涉及法律或实际因素(例如审判人员全体回避);
最后,若多个法院在管辖权问题上产生争议且无法自行解决,则需向其共同上级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指定管辖。
具体而言,若双方均为同一地区、城市的基层法院,应由该地区、城市的中级法院迅速指定管辖;
若为同一省级行政区划内的两所法院,应由该省级行政区划的高级法院迅速指定管辖;
而当双方分别位于不同省级行政区划时,高级法院若无法达成共识,最终将由最高人民法院迅速指定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的指定管辖申请都必须按照层级逐级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