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宜速裁程序的情形具体包括以下四类:
被告人为盲、聋或哑人士,或患有未完全丧失辨识行为之精神病者;
被告人为未成年人;
案件对社会有重大影响;
共犯案件中部分被告对指控有争议;
以及被告与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未能就附带民事诉讼达成调和或和解协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