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清算时,行政、司法部门对破产企业的罚没款及相关费用等,均不可视为破产债权。
若企业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有可能面临行政罚金处罚。
此规则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明确了以下几种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情况:
1. 行政、司法部门对破产企业的罚没款及相关费用;
2. 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未支付的应付款项滞纳金,包括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滞纳金;
3. 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4. 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所产生的费用;
5. 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益;
6. 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7.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8. 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对于这些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清算组需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