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界限的本质标准即无法偿付截止期前债务,包含以下四项要素:
1. 债务人显著失去偿债之能,无力以任何形式偿债;
2. 债务人所欠债务必须已经到期,债权人主张清偿且无异议或已有确定数额(即经过审判、仲裁确认);
3. 债务人无法清偿此债务在可预见的较长时间内保持现状;
4. 债务人停付到期债务并持续不变,除非有反面证明,否则视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
【法律依据】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