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释法律依据如下:
1.若因证据不足而被刑拘释放者,《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适用于此;
2.犯罪情节轻微且不予追责的,则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3.刑拘期满如需更换刑事强制措施者,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4.检察机关未批准逮捕而释放者,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
5.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并撤销案件者,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以解除刑事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