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持结婚证书进行离婚的两种方法如下:
(一)自1994年2月1日前,若男女双方已具备结婚实质要件,则视为事实婚姻。
如未主动申请补办结婚登记,仅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结束这段婚姻,而此类离婚案件的审理期限通常为六个月左右。
若双方决定补办结婚证,或有一方提出协议离婚,亦可选择诉讼途径解决。
(二)自1994年2月1日后,若男女双方满足结婚实质要件,则应视为同居关系。
在此情况下,双方并不存在离婚问题。
对于子女抚养及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等事宜,双方可自行协商;
若无法达成共识,可诉诸法律解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