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一方在婚前购置的房产,即使婚配后也仍属私人财产,并不会因婚姻关系而改变所有权性质,在离婚案件中依旧只归于购买者本人所有,不纳入共有财产范畴。
然而,如果双方对此房产权属另有协定,那么在离婚时便需按照此约定解决争议。
当婚后将配偶姓名加入产权证时,可视作对婚前个人财产归属的重新约定,应被认定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若产权证上有另一方的名字,则表明其拥有相应的产权份额。
然而,仅凭名字并不能直接推断出其所占比例。
关于分割方式,如有协议则依协议执行;
若无协议,则需结合各方对房产的贡献度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