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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账行为的法律性质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12-30 09: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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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账行为的法律性质

该罪行依照法律条款定义为,公司或企业在清算过程中,隐瞒其财产,且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实施不实填写,或者在债务尚未清偿之际,擅自分配公司或企业财产给他人,如此严重侵害了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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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该罪行依照法律条款定义为,公司或企业在清算过程中,隐瞒其财产,且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实施不实填写,或者在债务尚未清偿之际,擅自分配公司或企业财产给他人,如此严重侵害了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制造、编制虚假财务报表者,可视为犯下妨碍清算之罪名。
该罪行依照法律条款定义为,公司或企业在清算过程中,隐瞒其财产,且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实施不实填写,或者在债务尚未清偿之际,擅自分配公司或企业财产给他人,如此严重侵害了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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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账行为的法律性质

该罪行依照法律条款定义为,公司或企业在清算过程中,隐瞒其财产,且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实施不实填写,或者在债务尚未清偿之际,擅自分配公司或企业财产给他人,如此严重侵害了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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