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和解与刑事调解并非同一概念。
两者仅适用于刑事自诉案件:
前者涵盖所有此类案件,后者则仅针对公诉转自诉之外的自诉案件。
实际上,刑事和解是指双方当事人自行商定和解协议后提交法院申请撤诉的解决途径;
而刑事调解则是在法院调停下,达成调解协议并生成调解书作为正式处理结果的模式。
此外,刑事调解也被视为法院结案的一个重要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