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争议仲裁开庭和裁决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仲裁庭的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2. 回避制度:仲裁员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等情形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3. 开庭通知与延期开庭:仲裁庭应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4. 缺席裁决: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5. 证据及举证责任: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6. 仲裁庭审笔录: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7. 调解与裁决: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8. 仲裁审理时限及先行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9. 先予执行: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争议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并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10. 裁决书的制作: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
11. 终局裁决: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12. 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等情形,可以申请撤销裁决。
13. 提起诉讼: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非终局裁决不服的,也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 裁决书的执行: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