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在重庆的一家服装店内,一位女子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试穿了一件价值600元的新衣服,随后直接穿走。
2. 店主王女士表示,因为平时关门较晚,当天这位女子来到店里,一开始就对她说:“你不记得我了,我之前在你这里买过衣服。”
3. 该女子并未立即试穿衣服,而是以手机丢失为由,前往隔壁的手机店。她在那里询问店员是否认识王女士,并得到了王女士的联系方式。
4. 半小时后,女子回到服装店,开始试穿衣服。试了一套后,她表示要去隔壁看新款的苹果手机。不久,她再次回到店里,这次穿着王女士店里的衣服。
5. 女子又试了其他衣服,并再次外出。这一次,她穿上了自己的外套,但留下了鞋子和其他衣服在店里。当她最后一次离开时,她说要买走试穿的那套衣服。
6. 半小时后,王女士发现女子并未返回,衣服总共价值约600元。王女士随即报警。尽管女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她可能面临拘留和罚款。
7. 王女士希望女子能主动赔偿损失,并提醒同行应对类似情况保持警惕,避免顾客以试穿为名,穿着衣服一去不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