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误工费证明的出具步骤
1. 误工费证明应当由受害人的工作单位或者所在社区、街道出具,并需加盖公章以确保证明的有效性。
2. 开具证明时,需要提供受害人近三个月的工资条复印件,并且复印件上要加盖财务章以证实工资的真实性。
3. 受害人的工作单位还需提供一份书面说明,明确受害人的工作关系,详细记载月平均工资数额及因伤害导致的误工天数,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二、误工费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的确定应考虑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误工时间的确定应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若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应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应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对于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应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若无法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三、误工费所需的主要证明文件
1. 劳动关系证明:由受害人的工作单位提供,证明受害人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2. 工资收入证明:包括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明受害人在受伤前的工作收入情况。
3. 完税证明:证明受害人已经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证实其收入的真实性。
4. 医院出具的误工证明或司法鉴定机构的误工期鉴定报告:明确受害人因伤害导致的误工时间和必要性。